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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防雷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及《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县以上各级防雷减灾主管机构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依法开展防雷减灾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一、原

    1.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受委托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或受委托的防雷减灾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和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行政处罚案件。

    3.主管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实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统一使用收入专用缴款书,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部上缴国库。主管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4.防雷设施的设计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就擅自开工的、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拒绝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可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受委托的防雷减灾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5.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防雷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要

    1.设立防雷执法岗位,专人负责,行政执法时,应佩戴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2.防雷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防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和商业秘密。

    4.按照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确保执法程序合法。

    5.防雷减灾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三、执法程序

    1.检查新建建筑物防雷设施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情况。对防雷设计未经审核擅自开工、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拒绝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签发《行政案件立案谈话通知书》。拒不整改的,立案调查。

    2.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处罚。

    1)立案。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防雷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并报经本级防雷减灾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防雷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上级主管机构批准并告知案件当事人。

    2)调查取证。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将情况记入《防雷行政执法行政案件现场检查笔录》和《防雷行政执法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经当事人认可后,签名或者押印。

    3)调查终结。完成现场调查、取证、询问等法定程序之后结束调查,并填写《防雷行政执法行政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

    4)告知。对构成违法事实清楚,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将给予的处罚和享有的听证权力。

    5)听证。当事人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提前7日将进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主持人由气象法制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必须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押印。

    6)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报主管部门审批,重大案件由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批。审批中必须审查以下内容: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

     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承办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作出处理意见: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应当撤销案件;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行政处罚。对决定处罚的,开具《防雷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防雷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以下事项: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告知当事人提起复议的部门或者提起诉讼的法院名称;

    加盖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并写明制作日期。

    8)免予处罚的,填写《防雷行政执法行政案件结案报告表》。

    3.《防雷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之内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以挂号邮寄、留置、缴公告方式送达。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可由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成年家属代为签收。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发布公告。公告日期为送达日期。

     4.当事人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1)到行政机关领取收入专用缴款书

    2)持收入专用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罚款;

    3)持有关资料补办防雷手续。 逾期不缴款的,行政机关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强制处罚决定(逾期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逾期加收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机关查验当事人的已缴款收据,开具专用罚没收据给当事人。

    6.案件终结。填写《行政案件结案报告表》。

    7.处罚决定书、没收收据定期报送财局有关部门备案。

    8.行政机关经办人对处罚事件备忘。

    9.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或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60日内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气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10.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

    2)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辩书;

    3)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裁决。 撤消行政处罚决定的,终止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已缴罚款的,办理退回罚款手续。案件终结,填写《防雷行政执法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起诉的,行政机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法院判决撤消《防雷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终止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已缴罚款的,办理退回罚款手续。案件终结,填写《防雷行政执法行政案件结案报告表》。 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四、防雷行政执法处罚程序框图(见附件)

     五、附

    《责令整改通知书》

    《行政案件立案谈话通知书》

    《防雷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

    《防雷行政执法行政案件现场检查笔录》

    《防雷行政执法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

    《防雷行政执法行政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

    《防雷行政执法行政案件结案报告表》

    《防雷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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